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所研究發展及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