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研究發展及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