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本國籍航空器發生之重大飛航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飛安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
為改善飛航安全,運安會得參考前項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事故調查報告,對政府有關機關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並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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