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50~51條(共 4 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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