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19~21條(共 3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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