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19~21條(共 3 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全文 第19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 第20條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2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