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工程及管理 條文:第19~20條(共 2 條) 法規: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19條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第20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檢查機件設備,電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