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係指以專供大專校院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之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4條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