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4~27條(共 4 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全文 第24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25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等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 第26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設置地球電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 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