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25~27條(共 3 條) 法規: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全文 第25條本辦法之技術標準、器材規範及干擾處理,得參照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 第26條申請核准使用轉頻器或設置地球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 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