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不提報實施計畫。
前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前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