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13~15條(共 3 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全文 第13條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鑑定、翻譯國外相關文件、邀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出席;其所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攤。 第14條調處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第15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