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43~46條(共 4 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全文 第43條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業餘電臺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第44條依本辦法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45條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 第46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