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共享頻率使用管理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節 共享頻率分配原則

條文:
第24~26條(共 3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共享頻率之使用頻段及頻寬分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共享頻率使用者申請使用共享頻率,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共享頻率核配許可。
經核准後,向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申請核配頻率。
共享頻率使用者應依共享頻率資料庫提供之資訊使用頻率。
共享頻率之核配,應至少考量創新性、地理區域或頻段之連續性,以提升頻率使用效率。
共享頻率之核配,除依本法及前條規定外,應遵守無差別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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