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3~25條(共 3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之。
申請設置船舶無線電臺者,應繳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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