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運管理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六節 號碼可攜服務

條文:
第73~74條(共 2 條)
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本節規定,於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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