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四章 爭議之調處

條文:
第84條(共 1 條)
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相互協商。
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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