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互連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七節 互連裁決程序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申請裁決者,任一方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非屬市場顯著地位者或與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互連協商之電信事業。
二、非屬互連事項者。
三、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經協議程序者。
四、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達三個月者。
五、對已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
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非屬市場顯著地位者或與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互連協商之電信事業。
二、非屬互連事項者。
三、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經協議程序者。
四、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達三個月者。
五、對已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
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