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16~18條(共 3 條)
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執行之中央二級機關,得依本辦法辦理資通安全檢驗及網路性能檢驗。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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