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 第一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款 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但該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需求者,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及其他本行要求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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