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甲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行政院為安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實施必需品配給,訂定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依本辦法實施,其有未規定事項,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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