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7~28條(共 2 條) 法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全文 第27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第2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