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121~122條(共 2 條)
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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