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41~44條(共 5 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全文 第41條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第42條(刪除) 第43條(刪除) 第43-1條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第4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