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二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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