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指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經紀人。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