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直接承保業務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八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條文:
第29條(共 1 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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