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保險法 第六節 再保險 條文:第39~42條(共 4 條) 法規:保險法全文 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40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41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42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