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停業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
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
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
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