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九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理設立程序。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