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三章 附則

條文:
第24~26條(共 3 條)
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銀行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刪除)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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