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50~52條(共 3 條) 法規: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 第50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51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5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