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72~74條(共 4 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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