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五章 公會

條文:
第45~47條(共 3 條)
信託業非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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