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五章 聘任及解聘 條文:第49~50條(共 2 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全文 第49條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第50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任期內,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