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稱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係指提供金融機構間即時性跨行金融業務帳務清算加值網路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本辦法稱清算,指依據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暨結計金融機構間應收、應付金額,並於各參加機構指定帳戶予以貸、借記,以解除付款行支付義務之程序。 第3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