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一節 委託拍賣 條文:第11~12條(共 2 條) 法規: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全文 第11條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二、抵押權順位。三、執行名義種類。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五、實際債權金額。六、委託拍賣標的物。七、拍賣方式。八、拍賣費用。 第12條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