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二章 查核範圍

條文:
第5條(共 1 條)
本部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時應就第三條各情況,與會計師就個案釐訂明確之查核範圍、目標及報告內容,併同與會計師議定之主要查核程序於委託書中載明。
辦理查核之會計師除與本部議定之主要查核程序外,應視查核實際狀況採取必要之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適切之證據,以作為撰寫查核報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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