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