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33~34條(共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由本會公告。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報)書件,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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