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121~124條(共 4 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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