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法 第五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條文:第158~160條(共 3 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全文 第158條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59條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第160條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