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條文:第89~92條(共 4 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全文 第89條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第90條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之主要內容,及其業務之指導與監督,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91條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92條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