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結算機構之組織形態,除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外,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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