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三章 附則 條文:第14~17條(共 4 條) 法規: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全文 第14條期貨交易所之申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更正。 第15條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三章規定辦理。 第16條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費率應按全體會員之出資額或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第17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