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30條(共 1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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