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條文:
第2~4條(共 3 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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