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2~24條(共 3 條)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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