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2~24條(共 3 條)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全文 第22條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第2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