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28~31條(共 4 條)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依第八條規定公告之公私場所,其於公告前已設置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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