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
第20~21條(共 2 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5-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署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每月舉行行政事務檢討會一次,每二個月舉行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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