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20~21條(共 2 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全文 本法規已於 2024-05-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本署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每月舉行行政事務檢討會一次,每二個月舉行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21條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