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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