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122~123條(共 2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進行藥品臨床試驗者,於本準則施行後,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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